积极利用市场机制推进公共机构节能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意见》
2017-09-27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切实解决目前公共机构及节能管理部门在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近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经信委、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意见》(苏事管【2017】54号文(以下称《意见》),明确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总体要求及目标任务、适用范围和实施程序、资金支付等内容。在学习和贯彻执行《意见》中,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总体要求要把准。以全面实施资源节约,市场为导向,项目为依托,大幅提升公共机构能源使用效率,实现节能目标为指导,积极主动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始终坚持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让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开展互利互惠合作。要分步分类实施,由简到难,从机关带头到教育、卫生等行业系统全面实施,逐步实现从单项改造到“一站式”合同能源综合服务。
    二是实施程序要规范。《意见》重点要解决的是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合同能源程序不规范、节能量难认定、合同不严谨等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全省公共机构要严格按程序实施。首先要对项目可行性、合理性、节约性等情况进行充分认证,优化实施方案。其次是合法合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第三,合同签定要缜密。合同必须载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合同期限、投入资金或设备价值、效益分享比例、节能量以及投资回报期、设备设施运行维护周期以及合同结束后期责任等要素,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是支付手续要合规。《意见》明确了合同能源管理资金支付途径、成本费用计算以及报销具备的条件。解决了目前合同能源管理中财政支付规定不明晰的问题。《意见》规定:政府机关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应当按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约的费用,在合同期内,不核减单位年度办公经费或能源费用。合同能源管理托管费用或效益分享列支报销时,须提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方案、合同、采购文件、节能量认定报告书、验收文件、发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是节能量认定要科学。《意见》明确了合同能源管中节能量认定的原则:建立了能耗分项计量或监测平台的,以实际可准确计算的能耗消耗量计算;未建立分项计量或能耗监测平台的,以单位前3年月平均能耗消耗量计算;当采取以一个考察期能耗量作为测算统计报告期能耗量为依据时,须说明理由并由第三方节能专业机构核定。对因天气等不确定外界及环境因素造成实际节能量与预期节能量有较大差距的,可采用合同约定系数对实际节能量进行调整。同时,《意见》也规定在验收时,业主单位应组织监理公司、物业管理单位、节能量第三方审核评测机构进行项目验收,并对节能量等出具认定报告书。较好地解决了目前合同能源管理中出现的节能量谁认定、认定无标准以及第三方介入成本谁支付等问题。
    五是管理部门要服务好。《意见》明确了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在推行过程中,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必须要充分发挥引导作用。要加强政策宣传,健全相关机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库和定期信息发布制度。要大力推进合同能源示范项目建设,将合同能源管理纳入到年度工作计划、考核标准、绩效考核以及创先创优工作中。要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要指导行业和系统开展工作,加强与财政、经信等部门合作,建立和出台符合地区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奖励制度以及政府采购制度,为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转自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